因為供需兩端都存在現實制約,通過在煤炭生產、流通和消費各個環節探索建立合理的庫存制度,確保全社會煤炭庫存處于合理水平,對于保障煤炭供應,平抑煤炭價格的巨幅波動有積極意義。探索建立合理的庫存制度,就是要在煤炭生產到消費的全過程建立起“蓄水池”,縮短調節煤炭供需的過程
最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就探索建立煤炭合理庫存制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方案,我國將按照不同環節、不同區域、不同企業、不同時段,科學確定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對此,有人認為,在煤炭產能過剩仍然十分嚴重的背景下,強制要求生產和消費各環節確保存煤水平,是“有形的手”伸得太長。
從需求角度看,我國目前年煤炭消費規模約40億噸,遠小于產能規模,但呈現出明顯的結構性特征,即每個季度的煤炭需求量波動明顯,不同地區的煤炭需求差異較大。這種結構性波動經常導致迎峰度夏、迎峰度冬,以及遭遇個別極端天氣時會出現供給緊張的“煤荒”問題。
在煤炭發展的“黃金十年”里,“煤荒”頻頻襲擾不僅直接導致了煤炭價格明顯上漲,加大了下游用戶特別是火電企業的成本壓力,更在很大程度上釋放了錯誤的市場供需信息,刺激許多煤炭企業加快產能擴張和釋放的沖動,給煤炭產能嚴重過剩埋下隱患。
從供給角度看,盡管我國煤炭產能已經嚴重過剩,但受安全生產規程等因素影響,煤炭產能釋放缺乏彈性,一旦市場供需形勢發生急劇變化,煤炭企業很難通過加速產能釋放,短時間內增加供給。而且,我國現有的煤炭產能中,也有不少產能包括個別先進產能屬于違法違規產能,如果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煤炭產能興許沒有外界想象得富余。假如把煤炭供給的寶押在“產能釋放”上,反而會刺激煤炭企業加快產能擴張,也可能導致一些違法違規產能“混水摸魚”。待到煤炭供需緊張的形勢熬過去,市場極有可能重新陷入更嚴重的過剩泥潭之中。
正因為供需兩端都存在現實制約,通過在煤炭生產、流通和消費各個環節探索建立合理的庫存制度,確保全社會煤炭庫存處于合理水平,對于保障煤炭供應,平抑煤炭價格的巨幅波動是有積極意義的。
經過改革開放近40年的發展,我國早已告別短缺經濟時代,實現了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的轉變,但在石油、天然氣、食鹽等重要領域仍然實行國家儲備制度。煤炭作為我國基礎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存一定的儲備規模也十分必要。
探索建立合理的庫存制度,就是要在煤炭生產到消費的全過程建立起“蓄水池”,縮短調節煤炭供需的過程。國家發展改革委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最高和最低庫存水平,也是各個環節維持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保持的合理庫存水平。這一標準設置,有利于提高各環節市場主體及時補庫存的積極性,也能有效避免大幅增加企業庫存成本。
當然,從更長遠角度看,要有效地應對煤炭需求的結構性波動,還必須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結合起來,積極構建煤炭生產調峰制度,推動煤炭產能的有序釋放,增強煤炭供給彈性。同時,盡快理順上下游供需關系,切實解決諸如煤電頂牛背后的體制機制問題,解決好煤炭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存在的梗阻問題,極力避免發生由于各方利益糾葛而引發的供需緊張。